日前,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100亿元规模的自贸港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全文如下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自贸港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贸港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基金规模为10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省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 自贸港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保障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自贸港基金管理架构主要包括自贸港基金投资运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基金出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等。 第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基金出资公司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其他省直部门负责人在联席会议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自贸港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自贸港基金直投项目和项目制专项子基金; (三)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履行自贸港基金出资人职责。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行业政策指导,充分发挥熟悉产业和园区政策、了解项目情况的优势,协助基金建立项目库,积极向基金推介项目。 第七条 基金出资公司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 (二)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三)签订自贸港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四)商基金管理公司制订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标准; (五)审议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经过专家评审的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考核评价; (七)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出资公司下属的自贸港基金管理运作实体,具体负责管理运作自贸港基金,管理费根据其业绩考核结果调整,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收取。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