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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丨杨紫申请强执拉夏贝尔25万元 律师:企业缺乏法律意识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发布时间:2023-05-10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探究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客观的角度,说法律、看得失、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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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苏靓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拉夏贝尔旗下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25万元,关联案件为杨紫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杨紫与上海优饰服饰有限公司“Puella”品牌形象代言人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仍使用其肖像图片进行广告宣传,杨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明星维权是“小题大做”,还是理所当然?

根据被执行人信息说明,杨紫方已申请对网络侵权责任方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删除店铺中杨紫的肖像,向杨紫致歉并赔偿杨紫经济损失25万元,而该公司并未履行法院判决,故杨紫申请强制执行。

维护自己的肖像权是天经地义的事,却在网络引起争议。有网友直言,杨紫是明星,收入高,没必要追着要25万的赔偿,道德绑架这场理所当然的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该事件中,拉夏贝尔女装店在合同到期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继续使用杨紫的肖像作为产品代言人推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杨紫的肖像权。

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虹瑾表示,拉夏贝尔女装店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仍以杨紫作为品牌休闲服装产品的代言人进行推广,如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得使用,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则拉夏贝尔女装店同时还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商业道德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拉夏贝尔女装店除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如杨紫有证据证明还遭受了其他损失的,其还应当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在该事件中,拉夏贝尔女装店利用已经过期的代言合同,继续将杨紫作为该产品的代言人进行推广和商业宣传,可能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而对其企业商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品牌因自身原因出现负面信息,而杨紫本已不是代言人,却因为肖像被滥用,而被误认为是代言人,那么她的个人形象和声誉也会受到影响。

潘虹瑾告诉,不单是民事方面,在刑法方面,如滥用肖像权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将明星的肖像用于制作淫秽、恶俗AI视频、图像或其他不良用途并牟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刑事犯罪,还可能因侵犯明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权益,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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