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精神,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继承人仍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提取) 2.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解读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我局就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主要优化哪方面内容? (一)新增死亡提取资金转死亡职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的,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的承诺办理方式。 (二)提高原承诺办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原无需提供遗产公证书承诺办理的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三、优化规定后,死亡职工有哪些情形的,不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办理要件有哪些? 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再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一)死亡职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 (二)死亡职工无我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办理要件为: 1.继承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 3.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 4.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